【品质新政】
纠纷少 信誉好 群众满意
维护消费权益 聚焦电子商务
在信息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,电子商务以其“成本低、速度快、效率高”而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新型产物,不仅有力推动了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,而且还为国民经济的繁荣发展奠定了相应的基础。但是电子商务由于自身的“虚拟性、远距离性”等特点,却容易导致各类消费纠纷事件的发生,甚至某些不法分子会利用电子商务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。为此,政府职能部门应全面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综合整治力度。
首先,应当用健全的法律制度夯实电子商务的运行根基。客观的说,当前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电子商务规章制度方面的条款并不是很多。作为国家立法机关,可以适当的在该部法律中增加电子商务条款的修订比重,对于网络经营者、网络交易平台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应作出更加明确的说明。同时,对于网络消费者的产品知情权、安全权等基本权益,可以通过有关媒体展开全面宣传,以此不断提升大家的消费维权意识。
其次,应当切实把握好网络监管平台的核心效应。工商、税务、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以网络资源为依托,派出专职人员对各类网络商店的营业资质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。对于不符合经营规定的网络商店,要坚决予以取缔,以便从源头上打击坑害消费者行为的不法活动。同时,对于网络交易全过程要予以跟踪监督,以此不断压降各类消费纠纷事件的发生。另外,公安部门更要充分发挥立体化监督的效应,以防止诈骗、散步谣言等影响国家安全、社会稳定、民生祥和的事件发生。对于网络犯罪分子,要保持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;对于网络违法活动中的初犯者及行为较轻者,应本着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的宗旨,对其给予适当的处理。
再次,应当建立网络交易诚信体系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为每一名网络经营者制作诚信档案,详细登记每一名经营者的基本信息。对于不履行诚信义务的经营者,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,采取批评教育、警告、限期整改、吊销营业资质等手段,并对其进行适当的曝光。同时,无论是经营者,还是消费者,在每次交易活动之前,都应当签订《诚信交易协议书》。
电子商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,作为政府来说,应当采取法律手段、行政手段、经济手段对其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;作为经营者来说,应当本着“质量为基、诚信为本”的主旨意识从事营销活动;作为消费者来说,应当树立起健康的消费理念。只有这样,我国的电子商务才能在社会主义的阳光下得以蓬勃发展,才能与国际经济新秩序进行全面结合。(文\刘清清)